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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3900号

深圳市优福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象角塘股份合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优福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鼎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象角塘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象角塘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王伯梦;柯建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13900号

原告:深圳市优福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58865B。

法定代表人:黄伏苓。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志,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顺新能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工业区雅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128816。

法定代表人:陈家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琼霖、宣意婷,均系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象角塘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象角塘股份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象角塘一路**象角塘村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07610。

法定代表人:刘小坤。

被告:深圳市象角塘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象角塘物业管理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象角塘村办公楼一楼(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9638L。

负责人:刘小坤。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被告象角塘物业管理分公司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昕、郭春燕,均系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苑实业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澜路雪象象角塘上排工业区雪岗南路**A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2621T。

法定代表人:孙晓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陆茵妮,均系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伯梦,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柯建武,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思凯,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被告象角塘物业管理分公司、被告雅苑实业公司、被告王伯梦、被告柯建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志、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琼霖、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及被告象角塘物业管理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昕、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茵妮、被告王伯梦、被告柯建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9日22时16分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工业区雅苑**(下称起火场所)的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因其厂房门口所堆放的纽扣电池电气故障而引起火灾并将该公司所在的单层铁皮屋厂房烧损。同时,该火灾波及东面象角塘社区雪岗南路148号A栋厂房(下称A栋厂房),导致了A栋厂房内24家公司和个人的财物被不同程度烧毁。起火场所所有权人为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该起火场所由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出租给被告雅苑实业公司,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再出租给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被告象角塘物业管理分公司系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的分支机构,也是起火场所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案外人黄阳是A栋厂房2层203号房屋的名义承租人,其系原告单位员工,受原告委托租赁前述房屋作为公司所经营家具的仓储仓库,原告系前述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仓库中所存储的家具在本次火灾中被烧毁殆尽,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各被告均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答辩称:

一、原告并非涉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法应驳回起诉。

二、本案为分别侵权责任纠纷,各侵权人应承担按份侵权赔偿责任,而非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三、本案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被告王伯梦和被告雅苑实业公司,我公司只应承担过错程度是轻的过失责任,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作为涉案厂区的业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火灾事故发生的起火原因在于被告王伯梦未将收购的废旧电池及时拖走,未按行业通常惯例的方法对废旧电池进行放电,亦未全程监督放电过程而导致,被告王伯梦对起火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出租的铁皮房不符合消防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才导致本次起火事件演变为火灾事故,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作为工业园的权利人,承担着整个工业园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对本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和被告象角塘物业管理分公司答辩称:

一、本案属于典型的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我公司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象角塘股份公司将消防验收合格的合法建筑出租给被告雅苑实业公司使用无任何过错。涉案场地是一个封闭性区域,由被告雅苑实业公司自行设立门卫、聘请人员对该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我公司仅收取租金并未收取任何物业管理费,象角塘物业管理分公司对涉案区域亦没有安全防范的管理义务。

二、原告的财产损失缺乏证据支持和事实依据。

被告雅苑实业公司答辩称:

一、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深公龙消火认字2016第0017号对起火原因认定为纽扣电池电气故障引起,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在没有测试、包装、储存电池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经营纽扣电池的包装加工业务,本身就是违法及存在过错的,被告王伯梦的违规操作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规程,将电池存放在室外,则导致火势无法控制损失扩大,因此,我公司在本案中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

二、根据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由承租方即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全面负责租赁屋内的防火安全,我公司曾对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的不合规存放电池提出异议,要求整改,坂田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也对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但由于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没有理会,导致了火灾的发生,我公司作为出租方,提供了符合消防标准的房屋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三、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价格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标的的数量是为原告单方提供,由此得出的损失金额不具有客观性。综上,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考虑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公司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作为出租方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伯梦答辩称:火灾起火点位于陈家兴所有纽扣电池负责区域而与我无关,我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彩色帆布包裹的电池堆垛处位于陈家兴负责管理的区域。案发现场(室外)共有三处存放电池的地点,根据现场勘验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确定起火点位于陈家兴负责管理区域。

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回收废旧电池不需要相关资质,我的行为未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被告柯建武答辩称:

一、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黄阳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而且声明书也不能确定其真实性,黄阳本人也没有到庭,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

二、原告主张的涉案火灾相关的工业园区安全管理责任应属于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被告象角塘物业管理分公司,从2014年7月1日开始,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就已经向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退回了占工业园区面积70%的工业厂房及员工宿舍,原告诉称的火灾起火点发生在铁皮房前,在2014年7月1日被告雅苑实业公司退租后,该起火点已经是公共通道,不是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单方管理的范围,即公共通道上的安全消防管理责任应由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被告象角塘物业管理分公司负责。

三、通过刑事调查的证据,证明涉案厂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是由象角塘工作站负责,被告雅苑实业公司不负责消防检查义务。

四、我不负责被告雅苑实业公司日常工作,更不是被告雅苑实业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甚至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在2016年6月就已经解散了,在火灾事发前两个月已经解散,我也没有继续在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及工业园区上班,其对火灾没有监管责任,也不知晓火灾经过。

五、本案原告没有就涉案的火灾向陈家兴提起诉讼,其放弃向陈家兴追诉,本案为侵权纠纷,原告在放弃向陈家兴追诉的范围不应由其他被告承担,本案的侵权纠纷也不应由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按各自的过错按份承担责任。审理查明:涉案位于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雪岗南路145号工业园的权利人系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2015年11月12日该工业园通过了深圳市龙岗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规划、用地核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于2007年1月29日以深公龙消建验[2007]02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通过了该工业园145-1号厂房的消防验收,于同日以深公龙消建验[2007]02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通过了该工业园145-2号厂房的消防验收;又于2007年2月6日以深公龙消建验[2007]05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通过了该工业园145号A栋宿舍5层,4800平米仓库一栋,2层,1500平方米铁皮房一栋,1200平方米饭堂的消防验收。2006年1月20日,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与被告雅苑实业公司签订了《租用工业厂房协议合同书》,将涉案的上述象角塘村雪岗南路145号工业园整体出租给被告雅苑实业公司使用。2014年7月1日,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与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又签订了一《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将涉案工业园的一栋厂房及一栋宿舍楼共计7000平方米退还给了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其只继续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的厂房一栋,被告柯建武作为被告雅苑实业公司的代表人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名。2016年8月1日,被告雅苑实业公司与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将位于雪岗南路1065号(即规划调整前的145号)面积333平方米的厂房(结构为砖石墙体、铁皮屋结构)出租给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使用,被告柯建武作为被告雅苑实业公司的代表人、陈家兴作为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的代表人该租赁合同上签字确认。被告雅苑实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系孙晓刚。被告柯建武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系公司股东之一。被告柯建武从2011年5月份起全面负责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被告鼎顺新能源科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日,系一家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家兴。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做纽扣电池的包装加工。陈家兴将租赁来的涉案厂房主要用于存放纽扣电池。其存放的纽扣锂电池分为A货电池、B货电池,其中A货电池可直接出货,B货电池进行测试后将坏的挑选出来。对于不能用的废旧纽扣电池,陈家兴让工人将其投入仓库门口十几个水桶内放电,再卖给被告王伯梦。2016年8月19日上午,被告王伯梦收购电池时按照陈家兴的指示将废旧电池投入水桶内放电,因电池太多,便用水桶围成一个圈,中间铺上遮雨布灌上水做成一个放电池,再将电池投入放电。同日17时30分许,王伯梦等人离开现场后无人对电池进行管理。同日22时16分许,用彩色帆布包裹的纽扣电池因电气故障引起火灾,造成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单层钢结构铁皮屋面厂房被烧损,东面象角塘社区雪岗南路148号A栋厂房被烧损,厂房内24家公司的设备、货物等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烧损、烟熏、水渍,停放在附近的一辆奔驰商务车被烧毁、烧损。2016年9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作出深公龙消火认字[2016]第001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22时16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该厂房门口用彩色帆布包裹的纽扣电池堆垛处,起火原因为纽扣电气故障引起。2016年8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员工孙某臣见公司着火后打电话给陈家兴,陈家兴当即赶到事故现场,并向在场民警表明身份,民警即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2017年3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706号起诉书指控陈家兴、王伯梦、柯建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7刑初915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正坤等多名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杨正坤请求判令陈家兴、王伯梦、柯建武、深圳市鼎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象角塘股份合作公司连带赔偿因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等。2018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7)粤0307刑初9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陈家兴、王伯梦、柯建武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各被告人的过错程度,确认陈家兴承担损失的50%、王伯梦承担损失的30%、柯建武承担损失的20%;对于杨正坤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认为深圳市鼎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家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与柯建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深圳市象角塘股份合作公司有过错,深圳市象角塘股份合作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认为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陈家兴、王伯梦、柯建武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判决被告人陈家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王伯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柯建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及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作了相应判决。

被告人陈家兴、王伯梦、柯建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正坤等人不服(2017)粤0307刑初9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粤03刑终2119号。2018年10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刑终2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事民事部分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终审判决已生效。另查,黄阳系原告员工,2016年1月8日,其受原告委托,以其本人名义向深圳市全顺祥科技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象角塘社区雪岗南路148号A栋厂房2层203号房屋作为公司仓储之用,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原告。因2016年8月19日的火灾事故造成原告存放于该房屋的沙发等物品被烧毁,深圳市公安局宝岗派出所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被烧毁的财产的价格进行认定。2016年11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深龙价认(2016)32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原告存放于涉案房屋内被损(毁)坏成品(半成品)损失价值2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按各被告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陈家兴、王伯梦、柯建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陈家兴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伯梦负次要责任,柯建武责任程度最轻。陈家兴系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在缺乏处理废旧电池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情况,对电池进行随意堆放,且不派专人进行值班、监管,因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告诉求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柯建武系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副总经理、股东之一,从2011年5月起全面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其在安全管理方面疏于监管,对火灾发生具有过错,原告诉请求被告柯建武与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象角塘股份公司、被告象角塘物业管理分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原告诉求该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陈家兴、王伯梦、柯建武的过错,本院确定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被告王伯梦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柯建武及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共同承担20%赔偿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属过失犯罪,原告的损失并非侵权人共同故意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225000元,该认定程序合法,无证据表明该认定有误,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应赔偿112500元(225000元×50%)给原告,被告王伯梦应赔偿67500元(225000元×30%)给原告,被告柯建武及被告雅苑实业公司应赔偿45000元(225000元×20%)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鼎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112500元给原告深圳市优福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王伯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67500元给原告深圳市优福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深圳市雅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柯建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45000元给原告深圳市优福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优福邻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6(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鼎顺新能源公司承担2338元,被告王伯梦承担1403元,被告雅苑实业公司、柯建武承担93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志勇

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

人民陪审员  张世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丹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