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05民初6599号原告倪柯。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柯与被告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柯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倪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倪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已由倪柯预交),由倪柯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苑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