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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05民初6599号

6599倪柯与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柯;查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05民初6599号原告倪柯。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柯与被告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柯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倪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倪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已由倪柯预交),由倪柯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苑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