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法院 失 信 决 定 书 (2018)浙0522执2227号
被执行人:长兴县远洋物贸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毕美珍。
被执行人:陆满泉,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汪利萍,女,汉族,1968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在执行孙文海与长兴县远洋物贸材料有限公司、陆满泉、汪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长兴县远洋物贸材料有限公司、陆满泉、汪利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