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2780号移送人祭城法庭。被执行人廉某,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祭城法庭移送执行廉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一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原告廉某自2011年11月开始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月20日前支付江晓燕抚养费1275元。廉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祭城法庭移送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江晓燕与廉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江晓燕向本院递交书面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2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尚铭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