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502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广正,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住邯郸市涉县。被执行人耿加升,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执行人李广正与被执行人耿加升劳务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资101778元及利息。经调查房产、工商、银行、车辆等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耿加升名下机动车一辆,由于找不到该车辆,无法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已实现债权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就剩余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翟现东
人民陪审员 解涛哲
人民陪审员 赵 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