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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刑初601号

朱学华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323刑初6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学华,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宝应县。2018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取保候审,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8〕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学华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学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朱学华先后至宿迁市泗阳县、扬州市邗江区等地窃取网吧内CPU、内存条。经认定,涉案财物价值计40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学华至泗阳县众兴镇圣地名门小区西门被害人杜某经营的名门网咖,窃取金士盾牌内存条2根、麦光牌内存条2根,后被告人朱学华将其中金士盾牌内存条1根、麦光牌内存条2根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经认定,涉案内存条价值计1213.32元,其中金士盾牌内存条1根价值373.33元。 2.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学华至泗阳县王集镇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新浪网吧,窃取英特尔牌CPU1个、金士盾牌内存条2根,后被告人朱学华将该CPU、内存条以125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认定,涉案CPU及内存条价值计1406.66元。 3.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朱学华至扬州市邗江区被害人唐某经营的唐朝战网网吧,窃取CPU1个、金士盾牌内存条1根,后被告人朱学华将该内存条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认定,涉案CPU及内存条价值计1416.6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学华退赔被害人刘某、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王某将涉案内存条3根退还被害人杜某。被告人朱学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学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刘某、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学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学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学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学华退赔被害人杜宇翔经济损失三百七十余元。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 三、追缴被告人朱学华违法所得五百元上缴国库。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杨露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