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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3财保37号

2019鲁1323财保37号申请人临沂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日照德联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临沂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德联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3财保37号申请人临沂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萍,总经理。地址:沂水县。被申请人日照德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强,总经理。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申请人临沂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德联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德联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共计1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日照德联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风治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武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