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34号
申请人:欧阳锦伟,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星,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佩欣,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之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南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XX2633。
法定代表人:黄连娣。申请人欧阳锦伟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之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锦伟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之纺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557.67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欧阳锦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PZDM20184471000000023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欧之纺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557.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02.78元,由申请人欧阳锦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奇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银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