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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21执84号

马秀梅、薛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秀梅;薛建刚;赵青珍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马秀梅,女,1967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渑池县,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薛建刚,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渑池县,现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赵青珍,女,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户籍地为渑池县,现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马秀梅与薛建刚、赵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审理。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4月23日、5月21日、12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所有的有价证券、股权、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经过评估司法拍卖,拍卖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行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对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21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李遂学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