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马秀梅,女,1967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渑池县,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薛建刚,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渑池县,现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赵青珍,女,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户籍地为渑池县,现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马秀梅与薛建刚、赵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审理。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4月23日、5月21日、12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所有的有价证券、股权、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经过评估司法拍卖,拍卖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行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对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221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李遂学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