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182执27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孙和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理,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上海奥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健仁,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奥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82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案款5169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182执2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王祥远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方沁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