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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民初203号之一

赵书杰、张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书杰;张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203号之一

申请人:赵书杰,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

申请人:张倩,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书杰与被申请人张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豫0183财保118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豫0183执保19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倩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申请人赵书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倩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吕淼霞

书记员徐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