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22民初3502号
原告: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姚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权,重庆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蓝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亮。
被告: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俊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宇,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江**宏帆路**
法定代表人:田李文。 原告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蓝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宏帆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计1502元,由原告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余 静
审判员 贺远琴
审判员 胡冬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