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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2民初10141号

(2018)湘0102民初10141号原告旷青云与被告长沙坤元建材有限公司、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旷青云;长沙坤元建材有限公司;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2民初10141号

原告:旷青云。

被告:长沙坤元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子乾。

被告:朱子乾。

被告: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旷青云与长沙坤元建材有限公司、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旷青云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坤元建材有限公司、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旷青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青云撤回对被告长沙坤元建材有限公司、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旷青云负担。

审 判 长  蒋成柳

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邓韩英

书记员汪梦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