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2民初10141号
原告:旷青云。
被告:长沙坤元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子乾。
被告:朱子乾。
被告: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旷青云与长沙坤元建材有限公司、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旷青云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坤元建材有限公司、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旷青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青云撤回对被告长沙坤元建材有限公司、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旷青云负担。
审 判 长 蒋成柳
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邓韩英
书记员汪梦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