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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执4293号之一

吕江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江;王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02执4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江,女,1973年9月12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王丹,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吕江与被执行人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9月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丹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另案处置,已告知申请人)、工商登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现场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经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丹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彭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