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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03执恢103号之一

余德林与张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余德林;张兆国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703执恢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德林,男,生于1966年4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兆国,男,生于1956年12月2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川1703执4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兆国所有的位于原达县商业用。异议人陈红霞于2018年9月27日以法院执行的该门市被执行人张兆国早已出卖给异议人、异议人对该门市享有所有权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2018)川1703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如下:中止对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南外镇商业用房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兆国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南外镇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旭辉

审判员  余 川

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