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7692号
原告: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7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启峰,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六盘水新红桥教育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鸿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江,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新红桥教育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因六盘水新红桥教育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其股东注销,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故撤回对被告六盘水新红桥教育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胡晓篱
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