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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3执1725号之一

洛阳昊久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显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洛阳昊久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显达商贸有限公司;孙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03执1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昊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娟,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于2018年8月28日、9月30日、10月24日、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产品进行了查询,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系统,并通过今日头条,弹出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依职权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0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定期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谢时中

审判员  李丹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陆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