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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03执972号之一

邓开武、邓聪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开武;邓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3执9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邓开武,男性,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邓聪明,男性,1976年1月7日出生,住巴中市恩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开武与被执行人邓聪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达成执行:在2019年3月30日一次性付清欠劳务工资30000元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90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唐守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