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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2民初5191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杨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杨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2民初519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

负责人:何卫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剑,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杨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剑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当庭减少诉请,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杨剑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85091.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被告杨剑向原告提交签字确认的《信用卡申请表》一份,载明其知晓并同意领用合约中列示的计息和收费方式及标准,确认在此申请表中的签字视同本人已在有关章程、领用合约中签字确认,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经原告审核批准后,被告领取卡号为62×××88的信用卡。被告使用该卡多次透支后,未及时清偿,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85091.72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以及所附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时还款,按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应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5091.7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被告杨剑负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杨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翠玉

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俞爱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