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03民初7457号
原告:陈国定,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陈攀,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何建勇,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陈国定为与被告何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判令被告何建勇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良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国定的委托代理人陈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建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1年9月10日,被告何建勇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为0.8%。之后,被告何建勇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何建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国定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建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汪罗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