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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8民初39号

李祖胜与李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11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祖胜;李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39号

原告:李祖胜,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李雪平,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李祖胜与被告李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李祖胜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祖胜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祖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计1484元,由李祖胜负担。

审判员  李小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施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