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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执4170号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刘旭燕、黄文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刘旭燕;黄文兴;支余武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417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住所地乐清市白石街道中雁南路65-83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5678X。法定代表人陈全知。被执行人刘旭燕,女,1982年7月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文兴,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支余武,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旭燕、黄文兴、支余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11047.2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88.5元、执行费3065.71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刘旭燕、黄文兴、支余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旭燕、黄文兴、支余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旭燕、黄文兴、支余武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旭燕、黄文兴、支余武有银行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截止2018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受偿5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旭燕、黄文兴、支余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刘旭燕、黄文兴、支余武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旭燕、黄文兴、支余武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刘旭燕、黄文兴、支余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4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心皓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郑力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