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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3财保18号

2019财保18号申请人沂水县道托镇韩家曲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申请人杨洪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沂水县道托镇韩家曲社区村民委员会;季堂;王子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3财保18号申请人沂水县道托镇韩家曲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季中连,村委会主任。地址沂水县道托镇韩家曲村。被申请人季堂,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申请人王子彦,女,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申请人沂水县道托镇韩家曲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杨洪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沂水农商银行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2700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沂水农商银行的银行存款2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风治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武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