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20743号
原告: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香园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坪西中路****(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12658。
法定代表人:萧锦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澄海,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琴,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富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吉利路**厂房**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551XQ。
法定代表人:江学文。
原告深圳市雅富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富达玩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霞
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
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桂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