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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602财保126号之一

孙希凤对依德玲、张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14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孙希凤;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602财保126号之一 申请人孙希凤,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依德玲,女,1994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张刚,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吉0602财保1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刚驾驶的×××号客车予以扣押。对所有权人为孙希凤的房屋吉(2018)白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因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刚驾驶的×××号客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所有权人为孙希凤的房屋吉(2018)白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

审判员  张振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