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54号
申请人:白石夯,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孟战超,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曹燕梅,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白石夯与被申请人孟战超、曹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石夯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战超、曹燕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屋,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石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战超、曹燕梅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白石夯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银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