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5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金顺,男,1947年4月28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蔡方胜,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柯金顺与被执行人蔡方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人柯金顺于2018年9月20日代偿全部本息,现申请追偿权。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638538.6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785.3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蔡方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蔡方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蔡方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蔡方胜有银行开户,但暂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蔡方胜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镇××巷××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登记时间是1999年6月25日)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房土地证登记于案外人周朝法名下,登记时间2006年6月5日,鉴于该情况目前不宜处置,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蔡方胜、董爱玲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镇××商城××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10f612**),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另案移送拍卖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方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蔡方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方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柯金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蔡方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57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晓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