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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3123执1号之一

周宏芝、杨啟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宏芝;杨啟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3123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宏芝,女,1966年12月15日生,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被执行人杨啟琴,女,汉族,1972年1月17日生,大专文化,医生,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宏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3123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啟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01月02日权利人周宏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8876元(执行款38400元、执行费49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啟琴在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永胜支行有存款。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啟琴在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永胜支行的存款38400.00元(账户内实有金额1205.39)。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01月03日起至2020年01月0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正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思宣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