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0125民初915号

白刚柱与白玉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刚柱;白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民事裁定书(2018)内0125民初915号 

申请人:白刚柱,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克忽洞镇小东壕村**。

被告:白玉柱,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克忽洞镇小东壕村**原告宋仙风与被告韩雷、哈尔滨正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2018年12月20日,白刚柱、白玉柱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白刚柱、白玉柱称:原告宋仙风与被告韩雷、哈尔滨正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宋仙风在诉讼中因病去世,故申请变更原告,由宋仙风的儿子白刚柱、白玉柱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仙风在诉讼中因病去世,其丈夫先于宋仙风去世,双方生育二子,长子白刚柱、次子白玉柱,现白刚柱、白玉柱提出变更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刚柱、白玉柱替代宋仙风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宋仙风退出诉讼。(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安飞

审判员  杨帆

人民陪审员 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辛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