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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民初22881号

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22881号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