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2051号
申请人:冯飞燕,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侯岭乡呼庄西村呼西十组649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92××××××××。申请书:庞争强,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马桥镇闫庙村闫庙东组030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91××××××××。申请书:王舜,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新城中原路北段黄金小区副268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飞燕与被执行人庞争强、王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庞争强、王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