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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2051号

冯飞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飞燕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2051号

申请人:冯飞燕,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侯岭乡呼庄西村呼西十组649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92××××××××。申请书:庞争强,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马桥镇闫庙村闫庙东组030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91××××××××。申请书:王舜,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新城中原路北段黄金小区副268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飞燕与被执行人庞争强、王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庞争强、王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保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