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429民初4785号
原告:李占立,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胜利乡花坤村。
法定代表人:吴志杰,系厂长。
被告:孙小伟,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礼,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占立与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孙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孙小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占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货款13.8864万元,并自2011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孙小伟系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职工。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11月20日,经被告孙小伟手,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先后八次在原告处赊购矿山配件总货款13.8864万元。此款曾多次索要,被告不予偿还。故起诉。
被告孙小伟辩称,被告孙小伟是被告铁选厂的业务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没有付款义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11月20日,被告孙小伟经手,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先后八次在原告处赊购矿山配件总货款13.8864万元。2018年7月6日,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支付申请费1220元,邮寄费44元。此款经索要未果。上述事实有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业务员孙小伟签字的销货清单、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欠原告矿山配件款属实,被告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给付所欠矿山配件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小伟系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欠原告矿山配件款13.8864万元,并自2011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8元,申请费1220元、公告费606元,邮寄费110元,由被告朝阳县胜利乡花坤铁选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宁兆会
审判员 卜宪良
审判员 王明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雪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