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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特1号

钟槐英、袁俊、冯军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钟槐英;袁俊;冯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特1号 申请人钟槐英,女,汉族,1946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邓盛婷,女,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申请人钟槐英之女。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人袁俊,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冯军,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 负责人范丹彦,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兰,女,汉族,1991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人钟槐英、袁俊、冯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何建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钟槐英、袁俊、冯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成都市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槐英保险金人民币56439.42元。 二、申请人冯军于2019年1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槐英保险金人民币11025.16元。 三、申请人钟槐英放弃其主张的其他损害赔偿请求,各方履行了上述义务后就本次交通事故主张的各项赔付处理完毕。 四、各方同意申请人钟槐英取内固定治疗费用待后期产生后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钟槐英、袁俊、冯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唐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