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03民初1800号
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综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125652290。
法定代表人:唐永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枣庄高新区复元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5003323A。
法定代表人:杨列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路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