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20963号之一
原告:蒙向梅,女,瑶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
被告:东莞市中堂超越服装包装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工业**南面**。经营者:谭平。
被告:谭平,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原告蒙向梅与被告东莞市中堂超越服装包装部、谭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蒙向梅于2018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向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中堂超越服装包装部、谭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向梅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74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静文
人民陪审员 罗治漳
人民陪审员 闻锐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官嘉欣陈雪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