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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20963号之一

蒙向梅与东莞市中堂超越服装包装部、谭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向梅;东莞市中堂超越服装包装部;谭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20963号之一

原告:蒙向梅,女,瑶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

被告:东莞市中堂超越服装包装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工业**南面**。经营者:谭平。

被告:谭平,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原告蒙向梅与被告东莞市中堂超越服装包装部、谭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蒙向梅于2018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向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中堂超越服装包装部、谭平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向梅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74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静文

人民陪审员  罗治漳

人民陪审员  闻锐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官嘉欣陈雪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