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902民初5841号之一
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586813。
法定代表人:兰天,董事长。
被告:湖南滨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路**固体制剂车间20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9XLU5G。
法定代表人:杨德伟。
被告:蒋绍洪,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滨玮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蒋绍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计币1529.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2849.5元,由原告江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圣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代
书记员 颜志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