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内0703民督1号
申请人: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灵泉重化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东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法务管理。
被
申请人:王福山,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申请人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集中供热用户,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位于中央商城二层商铺A-32号产权房屋的供热,该房屋的用热面积为44.72平方米,供热单价为每月4.68元/平方米,每采暖期被申请人应交费1529元,被申请人2013年-2014年欠费1529元,2014年-2015年欠费1529元,2015年-2016年欠费1529元,2016年-2017年欠费1529元,违约金511元,2017年-2018年欠费1529元,违约金232元,欠费合计7645元,违约金743元,共计838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福山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热费8388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福山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越超 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