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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481执1306号

王旗、齐丽霞与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旗;齐丽霞;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481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王旗,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齐丽霞,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7421X7。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王旗、齐丽霞与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旗、齐丽霞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辽148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田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