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03执8号

胡龙、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胡龙;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8号

申请人:胡龙,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A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80150113H。

法定代表人:赵炳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啸宇。本院在执行胡龙与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金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