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5执89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照宇,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郓城县潘渡镇政府职工,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张俪,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李进锋,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97322866M。
法定代表人:宋宗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宗军,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照宇、张俪、李进锋与被执行人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鲁1725财保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宗军及其妻初桂娟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位于郓城县陈路口小区,产权证号:0612192)。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17时至2018年10月23日17时止、2018年12月19日17时至2018年12月20日17时止,在郓城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查封房产进行了两次拍卖,该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李照宇、张俪愿以第二次拍卖该房产的拍卖保留价647900元,接受该房产,以清偿债务(初桂娟所有的份额——32395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照宇、张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宋宗军所有的房产一套(位于郓城县陈路口小区,产权证号:0612192)以6479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照宇、张俪,以清偿债务,其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李照宇、张俪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李照宇、张俪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申请执行人李照宇、张俪支付给初桂娟房产份额323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正建
审判员 丁卫东
审判员 徐兴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