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9661号
原告:徐谋山,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荣,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青浦区。
被告:潘秀玲,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苏州市沧浪区。
被告:孙乃军,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徐谋山与被告潘秀玲、孙乃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谋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徐谋山负担。
审判员 唐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枥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