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9005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潜江市横堤路**。法定代表人漆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占武,该局执法监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吴宇贤,生于1975年7月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潜土资罚字[2018]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吴宇贤未经批准于2018年4月开始占用潜江市积玉口镇万里镇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61.26平方米建设龙虾垂钓园,,地上新建795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认,被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吴宇贤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潜土资罚字[2018]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被执行人吴宇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795.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非法占用的661.2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积玉口镇万里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对非法占用的661.26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13225.2元。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吴宇贤居民身份证、对吴宇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数据分析表、现场照片、用地申请书、请示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执、交费票据、潜土资(听)告字[2018]第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潜土资罚字[2018]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潜土资催字[2018]第2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潜土资罚字[2018]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吴宇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潜土资罚字[2018]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潜江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君
人民陪审员 胡绪祖
人民陪审员 龚官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立
书记员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