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4号
原告:马亚娟,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张晓峰,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马亚娟与被告张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马亚娟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亚娟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马亚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马亚娟负担。
审判员 曾育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许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