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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04号

马亚娟与张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亚娟;张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4号

原告:马亚娟,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张晓峰,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马亚娟与被告张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马亚娟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亚娟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马亚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马亚娟负担。

审判员  曾育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许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