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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31执838号

张从贵与唐昭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贵州省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从贵;唐昭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31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张从贵,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密溪乡,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唐昭义,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龙潭镇廊里村**,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黔273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昭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从贵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唐昭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1.经本院查工商、查银行、查车辆、查不动产,均反馈被执行人唐昭义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唐昭义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昭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4.经与申请人约谈后,申请人张从贵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唐昭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 祥

审判员 石 斌

审判员 龙 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邓德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