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民初3号
原告:刘秀琼,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
被告:史宏雷,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 刘秀琼与史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宏雷所有的价值11万元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张晓凤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川B×××××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秀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史宏雷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两年; 二、对张晓凤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刘秀琼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小彦
书 记 员 胡言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