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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7执保142-1号

胡徐结、江新平、龙建华与奥凯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胡徐结、江新平、龙建华与奥凯嘉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7执保142-1号 申请保全人:胡徐结,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保全人:江新平,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申请保全人:龙建华,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保全人:陈崇迪,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保全人胡徐结、江新平、龙建华与奥凯嘉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郝嘉汽配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安徽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人苑项目股权和债权转让协议》,后浙江郝嘉汽配有限公司将名人苑项目全部权利义务打包转让给陈崇迪。故申请保全人胡徐结、江新平、龙建华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陈崇迪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胡徐结、江新平、龙建华已向本院提供——安徽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道××铺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保全人胡徐结、江新平、龙建华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安徽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道××铺房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