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1302刑初10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晓明,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刑一刑诉[2018]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晓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0时28分许,被告人徐晓明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宿迁市宿城区民渠路与南二路交叉口处时,与王某乙驾驶的苏N×××**号轻型普通货车、王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甲受伤、三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徐晓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徐晓明在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晓明已与王某乙、王某甲就事故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晓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监控视频,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晓明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晓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晓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晓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彭 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雨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