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7863号 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景苑公寓内。 法定代表人闫凯。 委托代理人朱沈楼、陈玲,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芳,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韩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