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25民初2499号
原告:任兴彪,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贵礼,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士,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张瑞,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兴彪与被告张福士、张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兴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对自己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兴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兴彪承担。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陈学勤
人民陪审员 关长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