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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25民初2499号

任兴彪与张福士、张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任兴彪;张福士;张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25民初2499号

原告:任兴彪,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贵礼,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士,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张瑞,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兴彪与被告张福士、张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兴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对自己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兴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兴彪承担。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陈学勤

人民陪审员  关长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