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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1号

杨志明、刘建军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杨志明;刘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1号

申请人:杨志明,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刘建军,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申请人杨志明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所有的位于张北县。申请人以中华财产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2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建军所有的位于张北县,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志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